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一般納稅人,按次申報的,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5:D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4月20日按規定期限辦理了2021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D公司于4月23日依照規定按次申報耕地占用稅,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不可以。D公司首次匯算清繳后已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對于按次申報,自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按規定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例6:E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于2022年5月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E公司于2023年5月8日辦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2023年5月12日,E公司根據本省有關規定辦理2022年房產稅申報,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不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后,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按規定申報當月及之前的“六稅兩費”的,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因此,E公司按規定申報2022年全年的房產稅,包括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當月及之前(即1-5月)的房產稅和匯算清繳后(即6-12月)的房產稅時,不能享受減免優惠。
E公司2023年5月8日辦理了2022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其在申報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的“六稅兩費”時,可以享受減免優惠。
例7:F公司于2021年7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當月購買一棟辦公樓,該樓是公司唯一的房產。12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按照本省房產稅征期規定,F公司應當于2022年12月征期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是否可享受減免優惠?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的,自辦理匯算清繳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F公司于2022年5月首次辦理2021年度匯算清繳,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因此,2022年12月按規定一次性申報2022年全年房產稅時,可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型微利企業、新設立企業,逾期辦理或更正匯算清繳申報的,應當依據逾期辦理或更正申報的結果,按照《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六稅兩費”減免稅期間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并應當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相應更正。
例8:G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10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2年5月底前,G公司未按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申報,8月,G公司辦理匯算清繳申報,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G公司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分別于2022年4月和7月征期申報當年1-3月和4-6月的“六稅兩費”時,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了減免優惠。G公司8月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納稅申報進行更正?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G公司應當于2022年5月底前辦理首次匯算清繳,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規定,G公司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應當依據首次匯算清繳結果確定是否可享受稅收優惠。逾期辦理首次匯算清繳后,確定G公司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因此,G公司7月征期申報的4-6月的“六稅兩費”不能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G公司在規定的首次匯算清繳期截止時間前于4月征期申報2022年1-3月的“六稅兩費”不必進行更正。
例9:H公司于2020年7月成立,于9月1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1年5月,H公司辦理了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結果確定是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于2022年4月征期申報繳納了1-3月的“六稅兩費”,7月征期申報繳納了4-6月的“六稅兩費”。2022年8月,H公司根據稅務機關有關執法決定文書,對2020年度匯算清繳申報進行了更正,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H公司8月更正匯算清繳申報后,應當如何對“六稅兩費”申報進行更正?
答: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稅款是否能夠申報享受減免優惠,應當依據2020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確定。H公司于2022年8月更正了2020年度的匯算清繳申報,最新結果確定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根據《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H公司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六稅兩費”時不能夠享受減免優惠,應當進行更正申報,補繳減征的稅款。
【答】:為進一步明確納稅人類型發生變化時享受減免優惠的具體時間,按照有利于納稅人和簡化申報的原則,根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18號),《公告》第二條作出具體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納稅人如果符合《公告》第一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新設立企業的情形,或登記為個體工商戶,仍可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
例10:I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2年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2月末,I公司從業人數為200人,資產總額為3000萬元。
問題1 I公司于2022年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I公司2月征期申報1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I公司于2022年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可以申報享受減免優惠嗎?
答:可以。根據《公告》第二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六稅兩費”減免政策。I公司在2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因此于3月征期申報2月的“六稅兩費”時,不再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免優惠。
但是,由于I公司3月申報期上月末的從業人數小于300人,并且資產總額小于5000萬,符合《公告》第一條第(二)項新設立企業按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的標準,因此,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減免優惠。
例11:J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業務發展較快,于2022年7月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于當月1日生效。
問題1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7月征期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4-6月的“六稅兩費”時,可按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問題2 J個體工商戶于2022年10月征期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時如何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答:J個體工商戶申報7-9月的“六稅兩費”不能再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享受減免優惠,但仍可按“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申報享受減免優惠。
(未完待續)
來源:中國稅務